律师解读执行异议中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与认定
2021-04-04北京专门处理执行异议律师
律师解读执行异议中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与认定
北京专门处理执行异议案件的律师蒋亚平(13910710282)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以外对人民法院的程序性事项提出异议的人。《规定》第五条对常见的利害关系人及其能够提出异议的四类情形进行了列举:一是轮候查封的他案债权人,认为在先查封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影响其债权受偿的。例如,抵押权人认为在先查封的法院无法定正当理由一直不处置查封财产,导致其抵押权长期拖延受偿的。二是拍卖程序的竞买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程序违法,影响其公平竞价的。三是优先购买权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程序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优先购买权的。四是协助义务人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要求协助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又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异议事项进行了兜底规定,即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也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其他合法权益”应是指程序性权益和不能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如果是主张能够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则其身份是案外人。例如,某仓储公司提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财产属于其所有。由于其异议主张的是执行标的所有权,目的是排除对该财产的执行,应依照案外人异议程序提出。如果其仅仅提出,被执行人在其处没有财产,则并非阻止执行,仍属于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