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门处理执行异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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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解读执行异议竞合的处理

2021-04-07北京专门处理执行异议律师

北京律师解读执行异议竞合的处理


北京专门处理执行异议案件的律师蒋亚平(13910710282)认为当事人以外的人同时提出案外人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的,有的学者称之为“异议竞合”。也有的学者认为,案外人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无论是异议目的、依据的基础权利、指向的对象均不相同,根本不存在竞合问题。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实体异议之所以存在区分的必要,在于实践中多数案外人并无区分这两类异议的专业知识,异议的请求往往都是要求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而民事诉讼法对不同性质的异议又规定了完全不同的救济程序。《规定》第七条使用“基础权利+目的”区分标准,即看异议的基础权利是不是实体权利、其目的是不是要阻止执行而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形:

第一种是“基础权利及目的竞合”情形。案外人提出两类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权利都是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目的也都是请求人民法院停止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但其形式上既对执行标的,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此时,只要对其实体异议进行审查,执行行为异议就没有审查的必要,此即实体异议吸收程序异议。

第二种是“主体竞合”的情形。当事人以外的人既以实体权利为基础提出案外人异议,又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异议的目的分别是阻止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和纠正违法的执行,实际上是同一个异议主体分别作为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了两类不同性质的异议。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审查程序,分别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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