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解读执行异议的审查组织
2021-04-07北京专门处理执行异议律师
北京律师解读执行异议的审查组织
北京专门处理执行异议案件律师蒋亚平(13910710282)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执行程序中所有重大事项一律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决定。其后,为适应执行快速反应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又将执行事项区分为执行实施事项和执行审查事项并采取不同的运行方式。对前者采取审批制,对后者采取合议制,执行异议的审查被划归为审查事项。
对执行异议审查时否组成合议庭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执行异议案件较多且一般较为简单,而执行审查人员较少,应以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为主,案情复杂的才组成合议庭。对于复议案件,由于均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且案件一般较为复杂,应当组成合议庭。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无论是执行异议还是复议案件,表明当事人已经以法定程序对法院的执行表达了不满,应尽可能由多名人员审查,表示对其异议和复议的重视,以化解其不满。经过讨论,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为了避免异议审查人员先入为主,使审查流于形式,实现执行审查权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规定》同时要求,办理实施案件的执行员不得参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同样道理,对于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