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解读执行 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区别
2021-04-08北京专门处理执行异议律师
北京律师解读执行
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区别
北京专门处理执行异议案件律师蒋亚平(13910710282)认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次修订时首次确立案外人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后2012年第二次修订时,第二百二十七条继续沿用了该条款内容。除此之外,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至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内容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及执行分配方案之诉,同时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应用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执行异议的事由:对于执行命令不服;对于执行的措施方法不服;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第一、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第二、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第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第四、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第五、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