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之诉律师价值与作用
2021-05-01北京专门处理执行异议律师
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之诉律师价值与作用
北京专门处理执行异议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从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分析,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不是单纯的形成之诉、给付之诉、确认之诉,而是一种复合性的新类型诉讼。执行标的的“真实权属”和“能否阻止执行”两项内容都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案外人对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确权,只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能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对另案提出的确权之诉,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这里的权利,没有区分是不动产物权还是动产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这里有个“但书”。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的,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发生效力,可以产生物权的设立、变更等。
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条明确规定“处分”该不动产物权时,需要办理登记。
综上,执行异议之诉涉及不动产的案件中,在原告诉请要求对不动产一并确权前提下,经审理,当事人双方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并完成各自的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确权。蒋亚平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并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从业背景及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实践。深谙公、检、法、司机关办案流程及政府办事规则,并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投身行业后,以法律人士的多重观察视角和立体化的思维方式剖析个案。
复合的专业背景及特殊的社会阅历,使其在办理各种大型疑难复杂案件时,更具社会能力和专业优势。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特别在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领域:蒋亚平律师长期专注于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代理,致力于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一审、二审、执行中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专业代理。
现供职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国贸CBD商圈 ,是一家集传统与新型管理模式于一体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截止到2020年4月1日,京师全国执业律师已达3674人,全国员工总人数达6622名。 京师深知实现规模化发展必须具备宏观的发展战略,故启动了“以北京为起点,向全国布局,以上海为中心”的分所发展战略,面向全球发展。截止到2020年4月17日,在北京总部的基础之上, 现已在全国设立44家分所和355家联盟所,已设立海外办公室5家(波兰、德国、多伦多、柬埔寨、新加坡),2家海外办公室(纽约、莫斯科)正在设立中,已设立27家国际联盟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