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的若干规定
2022-07-25北京专门处理执行异议律师
简述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的若干规定
北京专门处理执行异议案件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执业期间处理了大量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近年来执行异议案件急剧上升,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数量、范围、种类及复杂程度不断扩张和增长。执行异议案件难点在于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现象严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利用执行法律法规欠缺和内心诚信缺失等转移财产、制造虚假债务或恶意提出执行异议来拖延执行、干扰执行、规避执行现象时有发生。地方保护和干预,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法律对执行行为规定不明确,执行异议听证程序不完善等。执行异议案件在实践中仍然面临许多困惑和问题。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案外人救济的一种途径,既要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某种实体权利作出审查,又要对该实体权利能否阻却执行进行判断,具有确认当事人之间就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停止执行的双重作用。从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分析,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特殊类案件型的诉讼,不是单纯的形成之诉、给付之诉、确认之诉,而是一种复合性的新类型诉讼。
蒋亚平律师长期专注于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代理,致力于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一审、二审、执行中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专业代理。不论过往,还是未来,律师面对的,表面看是一个个现实的案件,实际是一项项抽象的权利。没有任何一种职业能够如此近距离审视权利、维护权利、争夺权利。“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象为城垣而战斗一样。”“人的幸福在于为正义而斗争。”法律和正义都与权利密切相关,为了争取权利,就需要斗争。“一个审判,就是一场严酷的战斗和考验。面对复杂残酷的公司权利争夺战,律师通常运用自力救济、非诉和谈、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行政协调、刑事举报、媒体曝光、多种手段解决和化解。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作为当事人权利的一项救济措施,规定于最新的《民诉法解释》中,作为一项新的救济制度、法律程序,本文在此对执行异议程序做以浅析。
一、执行异议程序的起诉
1、执行异议程序启动时间: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管辖:由执行法院管辖。
3、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第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第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第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4、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第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第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第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5、法院的处理: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6.原告与被告的确定。
第一、案处人提起执是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就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二、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处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1、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2、案外人的证明责任: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据证明责任。
3、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准许。
4、虚假诉讼的处理
第一、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
1、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应法院经市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紧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第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2、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第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判决效果
第一、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第二、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此时,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四、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后果
1、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2、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五、以案件析法,全面解析执行异议程序
案例: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巡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中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如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此时,处理结果有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乙法院教回了宁虹的异议,宁如有权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因为宁虹有异议的房,在原判决中没有处理过。宁如对房的归属提出的异议是与原判决无关的问题,不能通过再审解决,只能提执行异议之诉。
第二、如果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有权提出债权人异议之诉。
第三、如果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而林海未对执行异议裁定提出诉讼,张山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因为被执行人张山,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要么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要么作为共同被告,不可能作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