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会是最后一个悲剧吗?
2019-09-30北京专门处理执行异议律师
呼格案会是最后一个悲剧吗?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再审律师蒋亚平认为: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案发仅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迟到18年的公正终于来了
15日上午,呼格吉勒图的父母终于盼来了儿子的无罪判决书。这一刻让呼格的家人悲喜交加,他的哥哥昭力格图哽咽地说:“希望公检法今后以我弟弟案子为戒,公正办案,履行好职责。”
其实,这也是我们共同的愿望。一方面,办案人员的一招一式都可能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另一方面,办案人员的每一个决定都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政府形象。
当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院和公安厅都成立了调查组,对呼格案的参与者展开调查,严厉追究冤案制造者的责任。
但是呼格案会是最后一个悲剧吗?只有事实和数据才能告诉我们答案。因此除了此案,更要对所有已判决的案件进行调查,尤其是那些沉积的、不为人知的案件。一旦发现冤假错案,就要及时清理。
呼格案与时代背景有多大关系
当年公检法办案杀掉呼格吉勒图时快得很,48小时招供,61天执行死刑。今天为他平反更快,3名法官再审仅仅用了25天。当然,这中间经过了漫长的18年。第9年时出现了身负多起命案的赵志红落网,自认“4·09女尸案”作案人而至今法院未认可的大翻盘。
25天再审结案,用审判长孙炜的话说:“呼格案决定再审后,我们组建了再审合议庭,合议庭共有3名法官,我们每天的工作是阅卷,分析证据,听取申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内蒙古高院称,鉴于呼格吉勒图已死亡,决定采取书面形式审理本案,不开庭。其实,搞个缺席审判,开庭审判,不是更能够体现法庭审判和宣判的庄重吗?不是更能警示法官和那些办案人员吗?平反、改判是给活人看的,死人是看不见的。为什么不能让当年那些办案人员走上法庭,自己说一说案子是怎么办的,证据是如何收集的?据报道,内蒙古高院党组召开会议,决定宣判后启动追责机制。倘若开庭审理,不是比审判后组成调查组对造成错案错判负有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展开调查更加公开透明吗?更加体现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一些媒体报道中,通过法官和办案人员的嘴,反复刻意强调:18年前,判定呼格吉勒图有罪的时候,正值我国第二次实施“严打”——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艾国平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严打’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有的案件在执行中发生了偏离。”参与呼格案最初复查、内蒙古高院呼格案封闭复查组原副组长萨仁说:“得把这个案子放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去看……”“这跟当时的‘严打’形势有关,办案标准是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 要求从重从快。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三家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也要互相制约,但这个案子,在‘严打’的形势下,制约作用非常弱了,可谓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一味强调“严打”这一时代背景,并不能改变当时公检法草菅人命的事实。倘若以后再有“严打”,又给你们互相配合草菅人命提供了借口?难道一说到“严打”,法官就不是法官,人命就不是人命了?按照“严打形势论”的逻辑,冤假错案办了多少呢?是自己复查还是等到“死人”回家、真凶落网再复查?这种概率未免也太低了吧。不管什么时代背景,法官就是法官,人命就是人命,这是不能改变的。
如何用历史眼光对待呼格案
呼格案水落石出以后,问责紧锣密鼓地展开,一篇发表于1996年4月的《呼和浩特晚报》的报道将当时参与办案的人员戏剧般地再现。将当年的豪言壮语跟今天的无罪判决一对比,几乎没有人否认这就是个不折不扣的丑闻,但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比如北师大法学院教授宋英辉就认为应用历史的眼光对待呼格案。
他说:“法律在不断完善,人的认知能力以及案件侦破技术也在不断进步。就呼格案来说,事发1996年,当时DNA技术手段还未普及,只有北京等极少数地区有条件进行,所以未对呼格吉勒图指甲血迹做DNA技术鉴定,是受客观条件限制的,应用历史的眼光对待,当然这并不能成为免责的借口。从诉讼的过程、案件的复杂性和人的认识能力上讲,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百分之百杜绝冤假错案。”
这些话当然是对的,侦破手段是在发展之中,古时候用银针试毒,可放在现在,银针能解决什么问题呢?现在常用的DNA技术鉴定、摄像头追踪等放在几十年前都是不可想像的,我们不能拿今天的标准要求以前的人,确实需要用历史发展的眼光看待侦破技术的进步发展。
可是历史再怎么演变,一些基本规律是不会变的,你不可能看着航天员在飞船中翻跟斗,就异想天开指望一个苹果在地球上像在太空中一样飘浮起来。呼格案不只是指甲里的血迹一个漏洞,他前后矛盾的供词、犯罪手段供述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还有他对受害人体态的描述都能成为办案的依据。血迹的事可以用技术不到位搪塞,后面的诸多疑点又该怎么解释呢?你总不能把后者也归入到技术条件不到位的原因之列吧。况且,DNA技术鉴定也不是万能的,即便在今天,它也只是众多破案手段中的一种,不是唯一的一把钥匙,必须有旁证相佐才能办成铁案。
谁也免不了要犯错,但是认识到错误却迟迟不改正错误,这不是什么技术问题,而是责任问题。阻碍真相水落石出的有技术的问题,但如果人出了问题,更致命。人出了问题,再简单的问题也会复杂化。
“历史论”看起来占尽了理性客观的理,其实反而离问题的实质更远了。案件侦破是一门科学,需要技术的积累创新,可是按程序办案,恪守司法原则更是一门科学,而后者某种程度上说比前者更重要。侦破技术有更新淘汰的过程,可司法原则任何时候都不会过时。两个月走完所有的司法程序,62天就将一名嫌犯执行了死刑,即便铁证如山,这样的过程也太快了点,你怎么有时间去推敲案件中的各种细节;沆瀣一气,在众口一词的有罪声中,你怎么还有可能去倾听不同的声音?
谁正因为很多案子是现有技术条件下破不了的,所以我们需要疑罪从无,避免错杀一人。正是基于对人性复杂性、对权力制约重要性的认识,所以我们才需要设立公检法各司其职,才需要一级一级的司法体系以保证纠错路径的畅通无阻。冤假错案的确在任何国家都避免不了,但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不会是一样的。
在呼格这件案子上,恰恰是办案程序和纠错机制的沦陷才最终导致司法的尊严尽失。如果要用历史的眼光对待呼格案,那就应该反思一下是什么样的原因造成了那么一个历史时期,我们以后又该如何避免历史重演,如何铲除掉冤案产生的温床,这才是问题的要害。
以呼格案促“错案责任倒查”的建立
坊间流传多时的消息被新华社报道坐实: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已于17日下午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
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宣判无罪之后,内蒙古公检法先后启动“追责”调查,对象是各自系统内对呼格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冯志明是第一个被检察机关带走的调查者,事因正是“涉嫌职务犯罪”。
实际上,在关于呼格冤案的媒体梳理和舆论讨论中,冯志明早已成为了此案另一种意义上的“主人公”。呼格案发时,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的冯志明是该案专案组领导成员。后因此案告破,包括冯志明在内多名警官,荣获集体二等功,获通报嘉奖。1996年,呼格案“告破”后,内蒙古当地媒体刊发《“四九”女尸案侦破记》,报道称:“当他(冯志明)和报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来现场时一路的思绪,已捋出了头绪……冯副局长、刘旭队长、卡腾教导员等分局领导,会意地将目光扫向还在自鸣得意的那两个男报案人(其中之一为呼格吉勒图),心里说,你俩演的戏该收场了。” 这篇十多年前的报道,今天读罢不由心生寒意。“简单交谈几句”,就锁定了嫌疑人,“(被害人血型)和呼格指缝余留血样完全吻合”的非排他性证据一出现,就确定了“凶手”,这种专断与草率,完全当得起“草菅人命”四个字。从这些细节里,公众可自然推知,为何在呼格“狡猾抵赖”、“进展极不顺利”的情况下,审讯还能取得“重大进展”;以及,为何在没有排他性证据的情况下,仅靠嫌疑人供述,此案仅用了61天就走完了案发到枪决的过程。
呼格冤案以一个典型的样本,呈现了以公安系统为主导的公检法关系,以及三家权力互相制约功能的失效。这种功能上的一体化,让呼格被送上刑场的道路异常顺利,也让今天的重审之路和错案追责异常艰难。各种报道显示,当地司法系统内早就有为呼格“翻案”的声音,甚至冯志明本人在2012年升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时,也曾因此案而备受质疑。但这桩案子的重审,最终还是依靠以新华社老记者汤计为代表的媒体力量的推动,换句话说,最终还是依靠了一个外力。
由此可以说,今天对于呼格案的追责调查,不能仅止于找到责任人、惩罚责任人,更应该借此形成环环相扣的错案倒查机制,并重新强化公检法三家的权力制衡关系,激发内部纠错的惯性。更宏观一点说,还应将这个案子作为司法改革的抓手,作为“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落地的契机。既然这桩冤案发生在内蒙古,当地公检法系统也必须充分展示纠错的示范性意义,承担起制度先行者的角色。
呼格案必将写入当代法制史。如果说这桩令人扼腕的案子有什么“面向未来”的意义,那就是促进错案责任制真正落地、生效、形成惯例。爆破冤案产生的机制,也许是对呼格最好的告慰。
“呼格案”纠错当以完善司法监督为终点
呼格案重审,终于还原事情真相。与此关联的冤案追责也一并启动。这是令人欣喜的法治新常态,正义虽然迟到,但最终没有缺席。从个案而言,“迟到的正义”其程序进步性诚然欠缺,但结果正义的回归,由此而衍生出的司法重要讨论——冤案追责,却彰显出法治标本意义。由呼格案追责衍生出来的冤案追责,能否形成一种制度惯性,给予每一起冤案以纠错追责可能。
并非所有的冤案纠错都一定会迎来对相关办案人员的追责。比如浙江“萧山案”蒙冤入狱者田孝平,去年7月被宣告无罪,但迄今为止,错案追责处理结果并未对外公布。浙江“张氏叔侄案”也早已平反多时,但追责仅仅盯着一个“女神探”。“安徽蚌埠杀妻案”中的“凶手”于英生,坐了17年冤狱,被宣布无罪后,得了赔偿重新安排了工作,至于追责亦石沉大海。根据媒体报道,2013年的冤案纠错,六起重大冤案中仅有两起被追责,以此而言呼格案重审,由正义回归迅速上升到冤案追责,应该成为撬动更高层面推动司法冤案追责能否成为一种司法“新常态”,事实上已无丝毫认识障碍。《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中已对“纠错”概念定位重新调整,“纠错”被提到了“维护案件正确性”之前,表明司法保护主义的错误认识从制度上已经在预防。呼格案重审并追责相关人等,亦可看作这种认识的回归。只是,仍需要警惕的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纠错与追责,其路程必定充满坎坷。呼格案重审结果,使正义回归。其中多少还有时过境迁的因素,当年办案者难以对此案重审施加影响。但推广到更多的冤案,并未能保证都符合这样的“时过境迁”条件。
基于此,呼格案追责,除追究个案负责人之责外,应该成为进一步树立司法追责有效路径的契机。几年前的赵作海案,河南法院系统在纠错问责之后,“在全国率先实施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无论法官升迁、调离、辞职或者退休,都需为判错的案件承担责任”,可以说是强化司法追责的一个重要地方经验。对呼格案而言,也应有类似的司法追责制度细节推进。毕竟,“追责”写入制度以来已有24年,“1993年在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错案追究制作为最高法院的新举措,开始在全国各级法院推广”,之所以知易行难也恰因为缺少制度细节,难以遏制司法相关人员的干预。因此,针对呼格案纠错实现个体正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是重要的,弥补司法程序监督缺位的缺憾,遏制悲剧的廉价重演却也应是法治社会建设不可忽视的题中之义。
结语
呼格案重审,终于还原事情真相。呼格案必将写入当代法制史。如果说这桩令人扼腕的案子有什么“面向未来”的意义,那就是促进错案责任制真正落地、生效、形成惯例。爆破冤案产生的机制,也许是对呼格最好的告慰。